第十一条 办案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者人员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同时提交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交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般案件经合议后,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需要听证的案件,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报送厅(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案机构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没有说明理由的,审核案卷的法制机构可以作退卷处理;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种类、幅度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违反本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执行标准》,直接予以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被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