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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节”已被: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7日)废止

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赣司发[2008]24号 2008年12月24日)

第一节 律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细化标准: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细化标准: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细化标准: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细化标准: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细化标准: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下的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给予停止执业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细化标准: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可以处4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细化标准: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可以处4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细化标准: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可以处4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4000元以上6000月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细化标准:
  1、首次有该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的,给予警告,可以处4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有两次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可以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处罚。
  3、有三次以上该违法行为的;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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