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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3、公证书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有权钱交易的,处罚如下:
  (1)私自出具1件公证书的,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停止执业7~1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2)私自出具2件公证书的,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4、公证书已造成不良后果,且公证员与当事人又有权钱交易的,视为情节严重,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1、公证机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除给予警告之外,作如下处罚:
  (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1件公证书的,罚款20000~40000元的,停业整顿1个月。
  (2)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2件公证书的,罚款40000~70000元,停业整顿2个月。
  (3)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3件公证书的,罚款70000~100000元,停业整顿3个月。
  (4)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1)公证书没有造成不良后果,且公证员与当事人没有权钱交易的,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a、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1件公证书的,罚款2000~3000元。
  b、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2件公证书的,罚款3000~5000元,停止执业3~6个月。
  c、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3件公证书的,罚款5000~8000元,停止执业6~9个月。
  d、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4件公证书以上的,罚款8000~10000元,停止执业9~12个月。
  (2)公证书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没有权钱交易的,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a、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1件公证书的,罚款2000~4000元,停止执业3~6个月。
  b、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2件公证书的,罚款4000~6000元,停止执业6~9个月。
  c、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3件公证书的,罚款6000~10000元,停止执业9~12个月。
  (3)公证书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公证员与当事人有权钱交易的,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a、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1件公证书的,罚款5000元,停止执业7~12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b、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2件公证书的,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0元,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4)公证书已造成不良后果,公证员与当事人又有权钱交易的,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5)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三)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1、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3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罚款2000~5000元,停止执业3~6个月,追回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警告,
  罚款5000~10000元,停止执业6~12个月,追回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侵占、挪用公证费时间超过3个月,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的罚款,追回款项;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执业证书。
  5、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罚款2000~5000元,追回物品,停止执业3~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价值在2000~3000元的,给予警告,罚款5000~10000元,追回物品,停止执业6~12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侵占、盗用公证专用物品,价值在3000元以上,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0元,追回物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8、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执业证书。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1、公证机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1)毁损1件,罚款20000元。
  (2)毁损2件,罚款20000~40000元。
  (3)毁损3件,罚款40000~60000元,停业整顿1个月。
  (4)毁损4件,罚款60000~80000元,停业整顿2个月。
  (5)毁损5件,罚款80000~100000元,停业整顿3个月。
  (6)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罚款10000元,停业整顿3个月。
  2、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1)毁损1件,罚款2000~4000元,停止执业3~4个月。
  (2)毁损2件,罚款4000~6000元,停止执业4~6个月。
  (3)毁损3件,罚款6000~8000元,停业执业6~8个月。
  (4)毁损4件,罚款8000~10000元,停业执业8~12个月。
  (5)毁损5件,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0;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6)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视为情节严重,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五)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公证机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如下:
  (1)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警告,罚款10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泄露商业秘密,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a、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20000~5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1~2个月的处罚。
  b、后果严重的,罚款50000~10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2~3个月的处罚。
  c、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的,罚款10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
  d、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泄露个人隐私,给予警告,并处罚如下:
  a、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20000~5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1~2个月的处罚。
  b、后果严重的,罚款50000~10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2~3个月的处罚。
  c、故意泄露个人隐私的,罚款100000元,并给予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
  d、上述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12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2、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如下:
  (1)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2000~5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3~6个月的处罚。
  (2)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5000~10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6~12个月的处罚。
  (3)故意泄露商业秘密,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3、泄露个人隐私的,处罚如下:
  (1)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2000~5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3~6个月的处罚。
  (2)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5000~10000元,并给予停止执业6~12个月的处罚。
  (3)故意泄露个人隐私,罚款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基层法律服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八、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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