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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细化标准:
  1、超越业务范围办案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给予警告,没收提高标准部分的违法收入,并处以提高标准部分违法收入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3、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自立名目乱收费的给予警告,没收乱收费收入,并处以乱收费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4、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5、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6、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7、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8、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9、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10、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处置本所资产的给予警告,没收私分、挪用资产,并处私分、挪用资产的3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11、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处置资产所得,并处以非法处置资产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12、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整改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13、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改正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14、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期满仍不改正的,注销法律服务所。
  15、有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两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执业或公证机构执业的,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 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二) 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 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细化标准:
  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代理人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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