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9年1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发〔2008〕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咨询员、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市长外出期间,代行市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