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人事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青年见习工作的试行意见
(苏劳社就〔2009〕9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
为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缓解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精神,对本市青年见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青年见习工作是指组织各类高校、职技校、普通中学毕业生毕业后一时难以就业的人员,进入政府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全日制工作见习,享受政府补贴,积累工作经验的制度。
二、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两级成立青年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青年见习基地的发展、评审、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组长由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就业管理部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青年见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区青年见习基地的认定,以及实施效果评估和宣传推广;会同财政部门核拨见习经费,并对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区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见习基地的初审;青年见习报名的审核,做好见习的指导工作;负责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见习活动采取跟踪管理办法,实时掌握见习活动开展情况。对有意参加见习活动的青年实行登记制度,并进行跟踪服务:对参加见习的青年进行岗前培训、岗中联系,主动了解其见习成效。建立和完善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制度和科学评估制度,并实行能进能出的良性淘汰机制。可适当引进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到见习活动中,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控制。
三、见习对象及申请
见习对象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可适当放宽至30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登记失业青年。申请见习者持《就业登记证》至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参加见习。
对经高考进入普通全日制高校学习的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其毕业后一年内,参加户籍所在地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如已享受50%(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补贴,则不纳入见习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