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见习的青年与经认定的见习基地双向选择;参加全日制见习活动并按月享受见习补贴的,在见习期间内不再列入失业统计范围。
四、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一年(包括延长期在内)。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和高新区需延长期限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五、见习学员补贴费用
(一)生活费补贴:见习学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二)商业保险补贴:由政府统一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
六、见习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一)凡属《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目录的行(产)业,且经营管理机制完善的各类单位,均可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成为见习基地。被列入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不能申报见习基地。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提供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或可引导青年创业;
2.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见习基地:
1.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
2.已向其他县市和区正式申报见习基地的;
3.所提供的见习岗位存在劳动环境过于恶劣、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岗位知识技术含量过低等明显不符合见习要求的;
4.最近3年有被公开和查处的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见习基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初审,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其提供的见习工作计划,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人事部门认定;经认定的见习基地统一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经评估达标确定为见习基地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予以授牌。见习基地的具体认定程序、服务管理细则及基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四)见习基地必须对每期的见习岗位列出计划,制定带教计划,做好见习学员的日常考勤工作,及时了解见习情况和学员想法,以便及时调整学员的带教进度,确保见习过程的管理规范和效率。见习基地根据见习岗位的要求和见习学员的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带教老师。对见习基地认真履行带教任务的,按带教见习学员人数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