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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09〕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进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扎实推进实施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决定》要求与“上海要率先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地区之一”的要求结合起来,把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洁政府与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要坚持“三个有机统一”: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与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通过依法规范政府行为,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与以人为本的有机统一,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关心和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机统一,使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相协调、相适应。
  (二)基本目标
  经过五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区县政府层面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升。
  --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完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显著提升。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基本落实,文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行政执法规范基本到位,执法的效率和社会效果显著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基本健全,公开的力度和层次显著提升。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基本确立,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显著提升。
  二、依法行政责任制度
  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区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和考核制度;编制和发布依法行政白皮书,对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和评估。加强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把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乡镇、街道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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