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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三)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区县政府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对本地区的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区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导致本地区连续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
  区县政府要完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系,在考核指标中增加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考核结果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和任免挂钩。
  (六)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制度
  市政府定期编制并向社会发布本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反映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方面的基本状况以及社会评议情况,总结、分析依法行政的成功经验和主要问题,以持续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
  (七)政府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区县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要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区县政府要适应加强依法行政的新要求,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责。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在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的同时,切实承担起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对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区县政府签订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把关等职责。
  区县政府要把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力量,使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与法制机构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相匹配。同时,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保证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要求能全面落实到基层。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机制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都应当事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并实行集体讨论决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等制度,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要积极探索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对违法决策的,要依法追究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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