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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实施行政执法,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必须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要与执法目的相当,避免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二十三)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市级执法部门要按照符合法律目的、平等对待当事人、参照先例、必要适度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要求,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本系统行政执法的性质、特点,制定并公布本系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参考标准。市级执法部门应当对区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加强指导、监督。
  (二十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制定的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归档规范和评查办法,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指出执法案卷制作、归档中不规范的问题。案卷评查结果应当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推进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以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机制,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格局。
  (二十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逐步增强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性资金运行的透明度。加快推进区县政府有关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重点支出执行情况及其审计结果的公开。落实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救济、优抚、义务教育、农业补贴等资金分配情况,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招标、中标情况。公开区县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实施情况。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共性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公开。
  重点推进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劳动就业、城市交通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拆迁、城市规划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领域,应当依法、有序推进信息公开,进一步发挥“以公开促规范”的积极作用。
  (二十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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