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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代储单位及储备基地的确定
  (一)代储单位和储备基地的确定。在确定代储单位和储备基地时应当相对集中,并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确定,在大型肉类加工龙头企业能够满足代储要求时,原则上选定一家企业实行代储,以提高储备质量,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代储单位和储备基地具体承担的储备任务数量由市商务局商市财政局确定。
  (二)代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代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
  2.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产品质量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
  3.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或持有储存冷库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冷库仓储能力在300吨以上;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与承担储备任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储备冻猪肉入库、出库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三)储备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储备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商注册经营范围,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2.具有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资质的证明文件;
  3.具备年出栏商品猪4000头以上饲养规模,常年存栏育肥猪保证2000头以上;
  4.养殖的生猪符合协议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要求;
  5.饲养基地场距离社会生活区在一公里以上,交通便利,运输调动灵活,场区布局合理,猪舍坚固耐用,管理规范, 采光、采暖、通风、除湿、消毒、排污等设施设备齐全;
  6.配有必备的兽医、兽药与器械,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专职质量检测、卫生防疫等工作人员;
  7.具备完善的生产生活设施,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8.企业各项制度健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70%,有正常流动资金,有主要指标如存栏、出栏、补栏、仔猪繁育等统计表和收入、成本、损益的核算报表。
  五、代储单位及储备基地的管理
  (一)市级猪肉储备合同管理由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市商务局与各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签订《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冻猪肉委托储备合同》或《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生猪活体委托储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的担保。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与其承储任务性质相对应的担保方式之一,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足额交付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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