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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1.冻猪肉储备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
  (1)储备冻猪肉资产抵押为入库成本的1%;
  (2)保证金为入库成本的1%;
  (3)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
  2.活体储备资产抵押或资信担保方式:
  (1)每头活猪按40元提供资产抵押;
  (2)每头活猪按10元提供保证金;
  (3)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
  (三)加强商品台帐管理。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应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台帐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冻猪肉储备或活体储备专项商品台帐,分别详细注明数量、厂家、入库时间、预计出库时间、管理员姓名等,或注明品种、数量、存养地点、入栏时间、出栏时间、饲养员姓名等,并实行专人、专库(专垛)或专圈、专帐管理,挂牌标存,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四)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的监督检查。市商务局应加强对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进行常规检查,市财政局应加强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确保储备资金用于市级储备。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将截留的储备补贴资金全部收缴市级财政外,并取消其储备定点资格。
  (五)对代储单位和储备基地实行挂牌管理。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门前挂“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单位”或“新乡市生猪活体储备基地场”牌标识,市级冻猪肉储备仓库(垛)或生猪活体储备饲养圈需挂牌标识。
  六、猪肉储备管理
  (一)入储管理
  1.实行活体储备与冻猪肉储备严格分开,又有机结合的管理方法。必要时活体储备可与冻猪肉储备的入库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充分发挥储备的作用,保证市级储备冻猪肉的质量。储备猪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2.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落实入储计划。未经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计划。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应及时将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猪肉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调整,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在库(栏)管理
  1.市级猪肉储备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标存。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和活猪饲养专栏。
  2.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猪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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