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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猪肉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轮换管理。
  储备猪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4个月。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轮换。市级储备猪肉轮换更新,由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报市商务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应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储备冻肉过期变质或储备活猪死亡而发生的损失,由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负责,但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除外。
  七、动用、投放管理
  (一)动用管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局向市政府提出动用报告: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2)根据监测掌握市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3)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2.市辖县需提出动用市级猪肉储备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调拨市级猪肉储备。
  (二)投放管理
  1.投放市级储备猪肉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2.应急县域市场异常波动的市级储备猪肉的投放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八、储备费用的管理
  (一)市级猪肉储备设立专项储备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冻猪肉储备费用管理
  1.冻肉储备收购资金由代储单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市财政按国家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储备期贴息。
  2.冻猪肉储备发生的冷藏保管费、运杂费和商品损耗费、保管库耗费用参考市场价格计算。因受国家购销政策、利息调整、市场变化的影响及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储备冻猪肉损失或储备费用发生变化的,由代储单位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据实调整。
  (三)生猪活体储备费用管理
  活体储备费用实行定额补贴管理,每头每年40元。受国家购销政策、市场变化的影响及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活体储备损失或储备费用发生变化的,由储备基地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据实调整。
  (四)市政府动用储备猪肉按规定投放市场发生的费用和价差,采取以收抵支的办法解决。收大于支的部分缴市财政;收不抵支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拨补。储备猪肉按实际购进价格进行成本核算。购进价格由代储单位或储备基地分别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本市及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
  九、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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