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政文【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调整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抓紧调整完善2009年新农合实施方案,经市新农合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把关并报省级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新乡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调整指导意见
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按照国家、省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乡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调整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本次统筹补偿方案调整在《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文〔2008〕28号)基础上作部分调整,调整没有涉及的内容仍按(新政文〔2008〕28号)执行。
(二)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补偿方案。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把基金合理用到基层。
(三)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上统筹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并确保在一个运行年度内参合农民公平享受新农合政策。
二、调整具体内容
(一)规范统筹补偿模式
我市2009年所辖县(市)、区新农合继续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对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进行补偿;设立家庭账户基金对参合家庭成员的门诊费用直接补偿。
(二)基金使用分配
1.大病统筹基金。年人均80元,占基金总额的80%。用于乡级以上(含乡级)住院病人大额医疗费用补偿、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