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3日)宣布失效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市政告字〔2009〕2号)
最近一个时期,群众在钟楼和鼓楼附近放飞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的现象比较多,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威胁到了钟楼等古建筑的安全。我市的文物古建数量多,且多为木质结构,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对文物古迹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失,也会给西安的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不堪设想。由于孔明灯带有明火,且升空后飞行不受控制,容易引发火灾,对城市消防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同时由于部分孔明灯滞空时间很长,对航空安全也造成了一定威胁。
为了维护城市消防安全及航空安全,市政府经过研究决定,在城市的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以下区域内禁止兜售、燃放孔明灯。具体有:环城路以内;各文物景点周边;人群密集的城市广场;加油加气站、油库、天然气球罐等重点消防区域;机场净空控制区范围内;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等。
二、市级工商、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从制造、批发、贩卖等各个环节入手,取缔上述区域内孔明灯的销售摊点,对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按照《
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理。
三、市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其讲清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劝阻其不要放飞。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类媒体应向群众宣传燃放孔明灯的安全隐患,让广大市民群众充分理解市政府的决定,支持、配合政府维护城市消防安全及航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