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河流出境断面监测通报预警制度
根据省、市环保目标要求,确定各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值,由市环保局组织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每周监测一次,并发布监测简报。专项行动指挥部对各县(市)、区辖区出境河流水质出现一次超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出现连续两次超标的,给予该县(市)、区政府黄牌警告。
(二)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凡辖区出境河流水质连续三次断面超标或辖区内出现两起“未批先建”的新开工工业类项目的,对该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停批除循环经济类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对违法排污企业严管重罚
对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无环保手续,又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法予以关闭;无环保手续,符合产业政策的,立即停产整顿,补办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有环保手续,发现一次严重超标的,立即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关闭;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四)建立严格的重点污染源监管责任制
实行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制度。按照当地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环保局长为环境监管责任人。市监察局将会同市环保局对严重超标排污影响河流出境断面达到省、市控制目标的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实行“黑名单”和“挂牌督办”制度
实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和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列入“黑名单”和“挂牌督办”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限时办结;在主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违法事实和查处意见;通告信贷(银行)部门该企业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通告供电部门对该企业限电或停止生产用电; 提请有关部门取消该企业和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六)严格目标考核
在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与考核中,突出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对辖区地表水出境水质COD和氨氮达标率低于或等于50%的,或者未能完成省、市流域环境整治任务的,或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严重影响市辖五条省控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的,视为年度目标未完成。
(七)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广泛发动公众参与
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新闻媒体公布12369环保热线和环保110电话(3044110),按受群众举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