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验收阶段(3月20日至3月底)。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各区县、开发区土地执法“春季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查处原则
(一)坚持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市、区县、乡镇三级联动;
(二)坚持以拆除为主要手段。除省、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补办手续外,其它违法用地项目原则上一律拆除;
(三)坚持查事与查人并举,既要查事,也要查人;
(四)坚持把打击违法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在查处违法时保持当地社会稳定;
(五)坚持把打击违法与警示教育相结合,扩大查处的社会效应;
(六)坚持把查处违法与保障发展相结合,做到两抓、两促、两不误;
(七)坚持把查处违法用地纳入效能监察范围,提高案件查处到位率。
五、查处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区县党委、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充分认清开展土地执法“春季行动”是当前形势下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自觉承担起责任主体的职责,把土地执法“春季行动”作为第一季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务求实效。
(二)注重统筹兼顾。要把整治行动与保持当地社会稳定有机地结合起来,绝不能因工作不到位、方法简单而诱发新的社会矛盾,产生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宣传力度。市委宣传部将土地执法“春季行动”纳入第一季度宣传重点,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同时加大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派督查组进驻相关区县实行现场督导,任务不完成不回撤。对整改查处有力、及时到位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各区县、开发区要坚持周报制度,每周星期五17时前向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五)强化责任追究。对到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取消考评资格;暂停建设用地审批,直至整改查处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