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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3日)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36号)精神,现就我市此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曾在我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区(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
  (二)200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市城镇户籍。

  二、个人缴费标准
  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三、养老补贴标准
  对缴清费用人员,按月发给每人每月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审核认定程序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区(县)级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报所在地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企业不存在的,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由原企业报其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企业不存在的,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认定过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的情况,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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