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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解释和说明,请在《办法》实施中一并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

  一、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认定

  《办法》二十七条第六款第二项所称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包括:公有住房租赁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改购房协议(尚未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书。

  建房人仅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建房人的房屋面积。拆迁时,房屋已不存在的,不能认定其房屋面积。

  拆迁评估、拆迁补偿协议备案,必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与之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产权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的界定

  《办法》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是指两者间差价额度不超出被拆迁房屋价值20%的情形。

  三、被拆迁房屋用途与面积不明确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用途不明确的,应由拆迁人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后,提供给拆迁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房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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