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5、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6、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的,并处10万元罚款。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5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2、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5吨标煤以上10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10吨标煤以上15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15吨标煤以上20吨标煤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年供能20吨标煤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10000吨标煤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国家重点监管的千家行动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细化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6万元以上19万元以下罚款;
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19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5、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6、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制定整改计划且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已制定整改计划但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2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
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细化标准: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九、《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不细化)
第二部分 电力监管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3、《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修正)
4、《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
5、《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6、《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
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