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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经贸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经贸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排放废物单位对其排放的未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向利用废物单位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废物单位可以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单位利益大于排放废物单位利益原则,向利用废物单位收取加工费。
  《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处规定运距范围内的筑路、筑港、筑坝、回填工程,必须根据技术要求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或者煤矸石。
  细化标准:
  1、月排放废物总量在50吨以下的排放废物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超过期限未完成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月排放废物总量在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排放废物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超过期限未完成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月排放废物总量在100吨以上的排放废物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超过期限未完成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和政策优惠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证书,取消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其骗取的优惠税(费)款。
  细化标准:
  1、采取隐瞒情况、虚假填报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收缴证书,取消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采取伪造证书、文件等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收缴证书,取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细化标准: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而未按要求备案的,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而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而未按要求备案的,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而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3、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而未按要求备案的,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而未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部分 新墙材监管



  处罚依据: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一、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强令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室内地平线以上的墙体,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细化标准:
  1、在建筑工程中初次违规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的1倍以上1.3倍以下处以罚款;
  2、在建筑工程中违规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的1.3倍以上1.8倍以下处以罚款;
  3、在建筑工程中违规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达两次以上,或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按合同约定设计费的1.8倍以上2倍以下处以罚款。
  4、在建筑工程中初次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35元以下罚款;
  5、在建筑工程中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达两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35元以上45元以下罚款;
  6、在建筑工程中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达两次以上,或阻碍执法人员查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4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二、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细化)

第六部分 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监管



  处罚依据: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一、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细化标准:
  1、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使用的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300元罚款;
  2、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责令限期改正;不能确定袋装水泥使用数量的,按已完成的水泥制品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罚款。
  二、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细化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处以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罚款;
  2、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按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处以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罚款;
  3、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已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罚款;
  4、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按已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罚款。

第七部分 典当监管



  处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处罚条款及细化标准:
  一、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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