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 典当行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细化标准:
1、借款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借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借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借款,且单次或多次累计借款1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项 典当行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细化标准:
1、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多次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且单次或多次累计达15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三)项 典当行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项 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
细化标准:
1、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10%以下的,或者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1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10%以上20%以下的,或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20%以上30%以下的,或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或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余额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3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典当行初次从本市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或由其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贷款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典当行从本市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或由其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贷款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典当行从本市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或由其分支机构向商业银行贷款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二)项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细化标准:
1、超过注册资本25%以上3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超过注册资本30%以上4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超过注册资本4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五)项 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细化标准:
1、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限额10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限额10个百分点以上20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限额20个百分点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10%以下,或者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或者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10%以上11%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10%以上20%以下,或者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11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或者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11%以上15%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20%以上,或者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1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或者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细化标准:
1、当金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额度1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当金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额度10%以上2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当金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额度20%以上30%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当金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额度30%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细化标准:
1、超出规定限额(42‰)0.1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超出规定限额(42‰)0.1个百分点以上0.3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超出规定限额(42‰)0.3个百分点以上0.5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超出规定限额(42‰)0.5个百分点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三款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细化标准:
1、超出规定限额(27‰)0.1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超出规定限额(27‰)0.1个百分点以上0.3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超出规定限额(27‰)0.3个百分点以上0.5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超出规定限额(27‰)0.5个百分点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第四款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