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标准:
1、超出规定限额(24‰)0.1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超出规定限额(24‰)0.1个百分点以上0.3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超出规定限额(24‰)0.3个百分点以上0.5个百分点以下的,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超出规定限额(24‰)0.5个百分点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二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细化)
四、《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 典当行不得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细化标准:
1、典当行初次销售非绝当物品或收购、寄售旧物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销售非绝当物品或收购、寄售旧物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销售非绝当物品或收购、寄售旧物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 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
细化标准:
1、典当行初次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五)项 典当行不得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细化标准:
1、典当行初次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四)项 典当行不得对外投资。
细化标准:
1、典当行初次对外投资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对外投资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对外投资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细化标准:
1、典当行初次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典当行初次向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住所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典当行向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住所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典当行向商务部颁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住所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二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细化标准:
1、典当行初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三)项 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细化标准:
1、典当行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初次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或未交售指定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或未交售指定单位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或未交售指定单位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五)项 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细化标准:
1、典当行初次未经当户同意,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未经当户同意,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未经当户同意,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
典当管理办法》第
六十四条第三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三)项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细化标准:
1、典当行初次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达两次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达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典当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项 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细化标准:
1、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的1个百分点以内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未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的1个百分点以上、3个百分点以下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未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