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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09〕6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现就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
  (二)主要任务。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三)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四)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单独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并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法偿还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1.工资支付方式。
  (1)建筑施工企业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由第三方代发或代领;
  (2)工资结算时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月工资标准÷30)×工作日的标准支付;(3)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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