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工程依法实施分包后,各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3)应当从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后,依法应当补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程竣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规划建设部门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前提条件。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返还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项目确认书》,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在10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予以返还建筑施工企业。
(七)完善市场监管、监控机制。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函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信誉不良记录。
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八)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导致农民工上访、集访或者发生自杀、殴斗及非法拘禁治安案件的,除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外,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实施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劳动保障、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缴、漏缴、错缴或其他影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支付后果,导致上访、集访、自杀或其他公共事件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市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6〕5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本政办发〔2006〕7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