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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大力做好返乡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要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
  (十一)保证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投入。要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计划内的进城务工农民免费参加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并合格的,给予培训补贴总额70%的培训经费;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补贴总额30%的就业奖励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标准,经认真审核后,在财政支出中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扶持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十二)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完善教育扶困助学体系,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继续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同等享受城市困难家庭子女“两免一补”、继续设立“宏志班”等政策。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与所在单位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要为农民工制定更加优惠的参保政策,允许参保农民工补缴2001年7月以后在该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取得城镇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的农民工,可凭相关手续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办理参保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十四)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对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强制其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十五)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进城务工农民既可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也可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其在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各项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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