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大力推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经验,对农民工实行与户籍人口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十七)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做好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管理服务工作,要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并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情况列入当地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十八)把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完善农民工疾病监测体系,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将农民工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开展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计划免疫疫苗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十九)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农民工在长期就业和居住的城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赡养的老人的户口迁移到就业和居住的城市。对农民工中被评为地级市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具有高级技工、技师以上的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不受住房面积和标准的限制,应优先准予落户。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农民工,在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公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二十)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对违法流转承包土地,农民工要求退还的要坚决退还;因长期占用不能退还的,要安排返乡农民工就业。对依据口头协议等方式进行短期流转且农民工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上应退还农民工。长期流转又有流转合同的,可依法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有纠纷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任何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积极推进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治理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使用童工和危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权益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