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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稳定就业

  (一)允许市区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之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二)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依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停工职工集中开展半个月以上技能培训的市区困难企业,按参加培训的人数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培训半个月以上(含)、1个月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50元,1个月以上(含)、2个月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2个月以上(含)、3个月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400元,3个月以上(含)的为每人500元。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据实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三)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上述第(三)项中本市户籍的城乡参培人员,按培训的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其他人员给予50%的补贴。补贴标准与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同。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给予生活补助。对上述第(三)项中本市户籍的城乡参培人员,按培训的时间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对依据《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补助,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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