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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五)延续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将现行的鼓励市区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审批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并取消“当年新增岗位新招人员”限制。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于2009年到期,企业继续使用的,补贴期限暂定顺延到2009年12月31日。

  (六)给予岗位补贴。市区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除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另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七)放宽信贷扶持。市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总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贷款到期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可办理第二次贷款。初次和第二次贷款均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八)给予吸纳就业奖励。对市区有明显带动就业效应的新创办的企业,当年吸纳就业规模达到100人以上,其中吸纳本市户籍人员达到50%以上,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九)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在已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基础上,建立市区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鼓励和扶持创业工作。3年内,市区扶持创业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十)建立创业实习制度。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服务。对经过创业培训的本市户籍学员,可根据其创业意向安排至同类的创业实习基地实习,实习期间的各项补贴参照青年见习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政府购买创业项目。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开发、征集、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组织,依据项目成功转化率市区按照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由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放大小额担保贷款效应。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放大信贷促进创业的政策效应。3年内,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5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掌握。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可办理第二次贷款。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初次贷款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的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初次贷款给予50%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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