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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的防止、减少、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全民防范意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安监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乡镇均应设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事宜。
  部门、乡镇安全机构接到举报后,应作好情况记载,迅速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安监局。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直接向县安监局、县政府办公室同时举报,属于第四条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款的违法行为,应直接向县纪委、县监察局举报。
  第三条 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以便核实、查处、消除隐患和兑现奖励。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重伤、死亡、中毒和重大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现场、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煤矿、非煤矿、烟花爆竹、民爆、危化品、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投入而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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