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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九)承担安全或工程质量评价、认证、检测、检验、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十)其他属于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含自然灾害)。
  第五条 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未经部门和乡镇排查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经县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查实后,按举报事项重大程度给予举报人200-3000元的奖励(具体隐患等级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确定)。
  第六条 同一安全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其他举报者予以精神奖励,实行一事一报一奖。
  第七条 县、乡镇、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工作职责,应按规定上报或进行处理,不属举报行为;如下级举报上级,或对职责范围以外的隐患、违法行为举报,属举报行为。
  医院或医疗点在治疗受伤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保险部门在进行伤亡事故理赔时,如发现工作对象属于安全事故所致,且所在单位隐瞒事故未报的,一旦举报并经查实,对举报进行奖励。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串通骗取奖励的,由县监察局立案查处。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基金,每年20万元,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县安委会专户存储、节余留存、滚动使用。奖励对象及标准由各受理执法主体提意见,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初审,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县安委会每季度兑现一次奖励。
  第九条 县安监局、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乡镇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统计、报告制度,并实行处置、整改、办理结果情况登记;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处结果予以答复。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对举报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县安监、公安、纪检、监察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并落实专项经费,对乡镇受理并查证属实的举报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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