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经费拨款,即除教育经费拨款外,学校从财政获得的其他事业经费拨款,包括公费医疗拨款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特殊津贴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专项补助与非专项补助。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转拨的教育事业经费,应作为教育经费拨款,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三、专项拨款收入,指上级和本级财政用于学校指定项目的拨款。包括用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专项拨款中的“基建拨款”包括国债资金,但不含学校自筹和向银行借贷的基本建设款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
四、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等收入,教学实验室、计算中心、电教室、图书馆等对外开放收入等。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和应当上缴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不能列作本单位的事业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活动之外,利用学校的教室、设备、技术、后勤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教职工为社会提供各种有偿服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行业会计制度的校办企业、后勤社会化的单位(如食堂等)上交学校的纯收入,不应作为经营收入,而作为其他收入。
六、附属单位缴款,指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给学校的各项收入。后勤社会化单位、校办产业单位等附属单位归还由学校垫付的工资、水电费、房租、公积金等不属于附属单位缴款范围。
七、其他收入,指学校取得的、不包含在上述各类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如:对校办企业、印刷厂等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对外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表三:学校支出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