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不断扩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试点。在总结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由点到面,不断扩大规范化评估试点范围。研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置、权重的分配,进一步探索评估手段,完善评估机制。积极争取,逐步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列入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的内容之一。同时,根据“大部制”改革后本市政府机关设置和调整情况,对原有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进行重新梳理,并以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发文予以确认。对业务主管单位在改革中合并或撤销的社会组织进行归口和调整,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制度。
25、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探索主动执法机制,开展专项行政检查,组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继续深化预警网络建设,有针对性的选择部分街镇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加强对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发展规律的研究,探索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的长效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年检的相关内容,细化审查标准,强化财务审计和监管,抓好年检问题的跟踪整改,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和网上签名。
六、培育发展和规范引导相结合,全力推进本市社会工作
26、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上海市关于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调查发布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薪酬指导价,建立健全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积极配合做好《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立法、宣传和相关工作。
27、加大区县社会工作推进力度,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明确社会工作是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各区县应在机构调整“三定方案”中确立专门人员从事社会工作管理,有条件的区县应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在犯罪矫治、药物依赖、青少年、妇女家庭、人口计生、民族宗教、精神病防治、残疾人服务、工会、信访、学校、医院等领域的社会工作。
28、加强专业组织和队伍建设。选择若干街道开展社会工作专项试点,建立以专业为导向的社工事务所。充分发挥上海市社工协会的行业管理作用和社工网的宣传交流作用,做好社工协会换届选举和社工网升级改造工作。认真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坚持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积极筹措社工人才发展资金,并协调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进国外专家,组织本地社工开展境外交流培训,加强上海社工高级人才培养。开展上海十佳社工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