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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五、对供热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凡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或将税款退还企业。

  附件:1、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

  2、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2009年3月4日

  附件1:
  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营业地址

 

开业时间

 

纳税人类别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联系电话

 

申报所属供暖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居民供暖业务

供暖方式

居民供暖价格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

预计

实际实现

大型城市管网供暖

高温热水

24元/每平方米

 

 

蒸汽

( )元/每吨

 

 

燃煤锅炉直供方式

16.5元/每平方米

 

 

燃煤锅炉间供方式

19元/每平方米

 

 

燃油、燃气、电锅炉供暖

30元/每平方米

 

 

其他方式(如:地热供暖)

 

 

 

其他业务

预计收入

实际实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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