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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省级生态县(市)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第二批省级生态县(市)的通知
(浙政发〔2009〕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生态县(市、区)创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战略部署,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扎实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努力改善生态环境,着力培育生态文化,深入推进生态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生态环保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政府决定,命名桐庐县、淳安县、宁海县、长兴县、嘉善县、桐乡市、临海市、云和县、庆元县为第二批省级生态县(市)。
  希望被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市)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积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深入实施“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计划,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提高生态省建设工作水平,为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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