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1982年6月15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意见》(豫发〔1982〕75号)下发以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尚未处理的党员、干部,以及2000年5月1日《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党员、干部,不得担任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领导职务,并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14、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生育者,要视其收入状况,从重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对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拒不缴纳的当事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坚持文明执法,坚决防止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和群众性事件。
15、实行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在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以及评选劳动模范时,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审核把关。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审查过程中,凡发现拟推荐人选或候选人有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情况的,一律取消推荐和评选资格,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审核、处理结论由有关部门备案并纳入本人档案。
16、严肃处理计划生育弄虚作假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虚报、虚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