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9]71号)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 电话:23115965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