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与出资人的关系)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
国有企业应依据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推进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半数以上成员应为外部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外部董事是财务、审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必须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代表董事会行使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监督检查职能。在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中行使包括以下主要职责:
(一)督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审核、协调、监督、评价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结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四)审查、监督、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健全性,并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五)负责内部审计事项与公司监事会、公司出资股东的沟通;
(六)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并实施必要的沟通;
(七)提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八)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提出建议,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职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九)协调处理内部审计结果的争议事项;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的情况、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第九条 (向股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向股东作年度报告,包括:委员会的构成、职责及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及认为必须及时向股东报告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