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
企业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力及与企业其他部门的关系,并配备与企业规模以及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审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不得与企业财务部门合署设立。与企业非财务部门合署设立的,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其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均与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相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人力资源计划、经费预算等,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四)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审。包括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审;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保证工作程序合法、合规;
(七)组织开展对企业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防范企业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