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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组织开展对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予以评价;

  (九)组织开展对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的审计监督力度;

  (十)按照独立审计要求认真做好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十一)组织开展对发生的重大经营异常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二)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将审计情况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

  (十三)董事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利用外部资源)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等方式来开展审计及评价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沟通协调,加强对中介机构工作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关注和监督,加强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的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委托管理)

  企业内部需中介机构审计的事项,应由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实施中介机构的聘用、更换、协调、监督和报酬支付等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并将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董事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

  (一)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决策会议,为决策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企业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理中的权限,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应有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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