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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可暂予封存;

  (八)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九)企业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监督结果的情况反馈程序,形式和范围,使审计意见及时予以落实。

  (十)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年度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企业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项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审计准备工作)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经济活动以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调查、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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