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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内容)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做好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确保人力资源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工程、法律、管理、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及专业能力分析,制订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方案、培训计划和工作任务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三条 (集团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集团型企业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一般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

  集中管理制是指,企业集团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集团下属企业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委派制。

  分级管理制是指,集团及其所属子企业分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集团统一布置的审计任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贯彻落实。

  第三十四条 (经费保障)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经费预算。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制订规范化的工作底稿,建立分级复核制度,编制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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