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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六章 出资人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管理)

  出资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履行监督与管理职责,包括以下事项:

  (一)依据国家规定,制订规范和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二)对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

  (四)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向出资人报告)

  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将企业下列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

  (三)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内部审计负责人变更事项;

  (四)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审计业务质量检查)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出资人、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奖励)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 (审计人员责任)

  对于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责任)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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