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及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要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同时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七)劳动、建设等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要结合部门优势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农民工中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其自我保健意识,降低因高危行为而感染艾滋病的危险。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出入境口岸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九)旅游、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娱乐服务场所高危人群的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在娱乐服务场所和外来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
(十)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首都预防艾滋病宣传志愿者“1+1”十进行动。通过组织志愿者进社区、进工地、进医院、进学校、进车站(包括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等)、进宾馆、进商场、进公园、进电影院和进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发展更多的预防艾滋病宣传志愿者加入,同时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艾滋病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市防艾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做好各项工作。
三、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各区县卫生局要进一步加强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网点建设,每个区县自愿咨询检测点至少覆盖到疾病预防治制机构、本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三类机构,同时完善转介服务网络。要求城八区全年检测数量每区不低于600人,远郊区县每区不低于400人。提高抗病毒治疗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探索长期、稳定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接受免费治疗12个月病人依然存活并坚持治疗的比例达到90%。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民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函[2004]111号)精神,对于城乡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同时,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艾滋病病人的遗孤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接收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