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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抓住重点,切实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按照国家要求,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认真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等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的检查,要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要严格核查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对应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此次清仓查库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充分利用此次清仓查库的有利时机,准确掌握各地粮食储备和经营的基本情况,积极应对全省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稳定市场供应,防止因粮食出现问题而带来的连锁反应。要明确各部门在清仓查库工作中的具体任务,抓好协调、衔接工作,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二、精心筹划,分步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质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此次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采取企业自查、州(地、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种方式。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访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精心筹划、统一安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检查人员,细化实施内容,做好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明确任务分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08]3676号),制定《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各州(地、市)、县政府也要尽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办事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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