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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二是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培训动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清仓查库工作的清查范围、清查时点、进度安排和人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人员培训、查库器具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对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州、地、市也要做好本辖区其它参加清仓查库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使全省清仓查库工作达到认识统一、准备充分、业务娴熟、不留死角、准确可靠。
  三是明确阶段工作任务,按时汇总上报清查成果。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共分为6个阶段,即:准备阶段、自查阶段、普查阶段、复查阶段、抽查阶段、汇总整改阶段。对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国家都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和具体内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内容做好每个阶段工作。要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按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报。各级普查、复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的普查工作,参加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州(地、市)的复查工作。
  三、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公开透明做好清仓查库全程监管
  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清查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确认。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查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要增加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四、落实经费,加强协调,保障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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