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畜产品种养殖户,食品生产、流通企业,餐饮单位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严格生产操作规程,严格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农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是食品安全的主要监管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交叉部位和薄弱环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主动衔接,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防止监管脱节,坚决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逐级分解并落实到基层和具体人员。对失职、渎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春节”期间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动员各种力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弘扬正面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教育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牢固树立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者意识,不断增强质量责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诚信意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反映发现问题和隐患,协助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和各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重视信息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一个人人关心食品安全、全民参与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做好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应急值守工作
春节期间,各地区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安排好节日值班,搞好工作衔接,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工作准备,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州(地、市)、县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各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要在协助政府积极处置的同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绝不允许瞒报、迟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延误事故处理。
七、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请各成员单位和各州、地、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总结于2月3日前及时上报送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