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创业培训。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进城或回乡创业的农牧民开展以“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为主的创业培训。要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管理,强化培训课程设置和师资培养,提高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要围绕农牧民创业环境和当地经济特色开展培训,把创业培训与一定的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知识相结合,突出培养农牧民专项创业能力。在拉面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拉面技能结合起来,培训拉面馆老板;在“农家乐”、“茶园”经济较好的地区,要把创业知识与餐饮经营管理知识结合在一起,培训“农家乐”、“茶园”的老板;在冬虫夏草等中藏药资源比较富集的地区,要把创业与特色资源加工技能结合在一起,培养特色农牧产品加工生产的老板,等等。通过依托当地经济资源、市场优势,培养一批能够创办企业、办好企业的农牧民企业经营者。
(六)强化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评价和统计监测机制,落实对培训质量的监管。在严格培训资质审查、培训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坚持以就业、创业结果考核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培训质量的监管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监管承担培训机构的资质,培训的基本条件、技能鉴定、就业率等培训效果的综合评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补贴资金是否符合标准,申请补贴的机构与实施培训的机构是否一致,补贴资金是否完整及时地拨付到位。“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牧民转移就业培训专项活动,继续按项目有关要求,采取定单定向的方式认真开展好培训工作。对培训的审批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快捷、简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提高培训审核效率和质量,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整个的培训评估监管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七)完善培训资金补贴办法。要认真落实政府对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农牧民提高职业技能的作用。同时,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补贴办法。按公平就业原则,调整农牧民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培训补贴统一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执行;鼓励省内外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定向招收省内农牧区低保家庭和生态移民中未就业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技能的学制教育,政府给予培训补贴。
三、积极鼓励农牧民自主创业
(八)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引导、创业服务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夯实创业基础、营造支持农牧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制定具体的措施办法,扶持推动农牧民创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农牧民创业。发展改革、经委、商贸部门要向农牧民提供相关产业发展趋势、行业发展规划、产品市场前景、项目开发建议等信息,引导农牧民在有一定发展基础和市场前景的行业、项目中进行创业;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农牧民创业的开业指导和政策咨询,降低开业门槛、简化手续,帮助创业的农牧民尽快开业;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创业培训工作;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要做好担保贷款担保金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建设(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在经营场地、开业扶持、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服务。各级政府要设立投诉电话,畅通农民工创业信息反馈渠道。
(九)扎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安排,利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引导帮助各地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和帮助农牧民创业。要不断增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投入,把进城创业或返乡创业的农牧民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扶持政策,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扩大劳务周转金使用范围,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意愿的农牧民给予借款支持,数额每人在3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扶持农牧民进城或返乡创业。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农牧民企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