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积极打造劳务品牌。在继续发展“化隆牛肉拉面”、“黄南热贡艺术”、“贵南民族歌舞”等影响较大的劳务品牌基础上,鼓励各地发展劳务经济,精心打造一批经得起市场考验、在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各级政府要把劳务品牌建设作为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环节,落实责任、明确任务,重视劳务品牌培养。要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紧密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和转移就业的优势,搞好劳务品牌的规划,并分步实施,努力打造优秀的劳务品牌;要加大对劳务品牌的宣传推介,用品牌的良好声誉带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劳务品牌建设,对全省、全国知名的劳务品牌,财政给予必要投入用于推介宣传。
(十八)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继续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完善和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金融、工会等有关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联动防控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工时、休息、休假法律法规;要继续落实农民工子女入学、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城市社会生活服务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各县、乡政府要关注劳动力转移就业后农牧区留守老人、儿童的生活,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妥善解决留守老人、儿童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的困难,使外出务工人员能够安心就业。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农牧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解除外出务工人员的后顾之忧。
(十九)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要结合实际,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农民工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在输入地受工伤的农民工,农民工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协商,保障返乡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继续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制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
五、加强对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