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9]1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对发展品牌经济,提升区域经济实力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品牌产品,提升产品质量总体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省工商局对《
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
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有效保护青海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著名商标是指在青海省享有较高信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青海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不收取费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经委、省商务、省质量技术监督、省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省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共同组成青海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青海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